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本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请问《广州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指单》中“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本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应如何理解?另外,“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本市就业”中“已重新在本市就业”应如何界定?谢谢啦!
其他答案
给你看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您办理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时,已重新入职本市缴存的新单位,则不能以该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 展开
2019-07-17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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