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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要求原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本人2004年8月入职广东国荣商通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从2011年11月才开始帮我买住房公积金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本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辞退并被终止购买住房公积金。请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能否要求该公司补缴2004年8月至2011年10月和2017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
ask4440661590|2017-02-22 07: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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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看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的回答:您好!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于2004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 展开
2017-02-22 14: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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