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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工作单位发生补缴

我于2016年11月份到新单位入职,原工作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到2016年10月份。因办理入职手续拖延导致11月份没有按时缴纳,后在12月初补缴了11份的公积金,昨天去增城区公积金中心询问购房贷款事宜,答复是发生了补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请问,我的工作没有中断,这种情况理应属于正常现象,也并非本人原因导致补缴,新政策导致我们... 展开
ask2359929755|2017-02-11 07: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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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063050458

给你看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管委会(2016)1号),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具备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不满足以上规定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详情可查阅《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链接如下: 展开
2017-02-13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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