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监 展开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登记机构无须、也无法判断。所以,在办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时,只要要求监护人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即可,监护人实际上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