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住宅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投票事宜咨询
京建发〔2010〕739号附件规定【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是在筹备组筹备时,街道法务提出,【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具体投票人数及面积要求,遵照哪个执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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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请按照民法典第278条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22-07-13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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