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按照(京建发〔2017〕11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2017年3月26日前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房屋,再次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时须满足名下无住房及其它商业、办公类房屋,且近5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条件。
2021-03-15 14: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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