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政务回复:您好。 关于您咨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问题,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现回复如下: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条件:(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三)申请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展开
据广州政务回复:您好。 关于您咨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问题,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现回复如下: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条件:(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三)申请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转移迁出)(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未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必须重新选号。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号牌:一是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二是互联网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预选号牌号码;三是车管窗口“50选1”随机选号。(六)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番禺分所可办理进口机动车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或增城、花都、番禺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七)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办理转移,并未注明需要还清贷款,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前台办理,以前台审核为准。针对指标排量限制问题,因新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当中,没有明确指出标排量的相关表述,故可理解为:指标取消了排量限制。 【广州政务】 2019年2月18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