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广州政务的回复: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二)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展开
可以参考广州政务的回复: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二)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 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 85% 、二级医疗机构 70% 、三级医疗机构55% 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男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办理未就业配偶待遇申领手续所需资料,除按参保人的资料要求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二)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的证明资料; (三)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资料。 【广州政务】 2019年2月12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