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遗嘱将房产财产分给第三者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先生和陈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多年分居,王先生一直和赵女士生活在一起。后王先生得到了单位公租房的名额,便一直与赵女士居住在该房屋中。多年后因政策变更,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全额购买了该套房屋,单独支付了房款。同时欺骗陈女士写了一份《放弃声明》。王先生为了防止日后的争议,自书遗嘱一份,确认该房屋在王先生身故之后归赵女士所有。之后不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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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内长期与赵女士同居,并且将婚内购得的房产赠与了赵女士,实际上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继承权。当事人所立的遗嘱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违背相关的社会公共道德。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二十 展开
2023-02-21 17: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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