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1月份的西安购房者(期房),当时签有协议书,甲方于2012年5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证》
协议书上注明,“如甲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乙方因此要求退房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房款。并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问题是:眼看省两三天了,甲方还没有通知办好预售证。以现在的眼光看,当时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的房子,有没有必要现在退了,再买,现在是否比过去便宜了呢?本人尊重契约精神,知道涨了我爽,跌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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