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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期限未满,因故需提前收回,求指点!

本人一套房屋于2010年5月20日出租给乙方居住,协议上租期暂定为四年。起初协议时打算定为两年租期,乙方利用母亲和善的性格利用各种理由劝说将协议改为四年,遂确定为四年。现在父亲病重,家中急需用钱,打算将房屋变卖,但乙方态度强硬,坚持按协议租期履行,拒绝交回房屋,现请专家指点,是否有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支持。感谢~
ouyang_hui16|2013-08-27 12:59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胡帅 新房置业顾问请拨打电话18202964450电话联系百科详情

估计得再冷一点才行,现在太暖和了,不够冷
2014-10-11 00:02
来自北京市

李帅 二手房经纪人电话联系百科详情

开会开会干活开工客户刚刚开会开会过
2014-07-26 23:35
来自北京市

胡欣2013

不清楚,问问专家吧
2014-01-12 02: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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