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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买方已支付标的物总价75%以上,卖方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方已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卖方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取回标的物后,买方在赎回期间消除卖方取回标的物的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2-07-15 17: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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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如果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的75%以上,且卖方要求收回标的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方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卖方要求收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收回标的物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买方在赎回期间收回标的物。
有关产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条文有:买受人已付款标的物总合同款百分之七十五之上,出卖人认为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第三人早已善意取得标的物使用权,出卖人认为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内内清除出卖人取回理由认为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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