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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022-07-05 15: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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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单位应当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凭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提取的,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的,应当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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