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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投入使用后,买受人觉得主体结构品质不合格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委托工程检测组织再次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品质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利退租;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22-07-03 10: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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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退房;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检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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