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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承租人对合同部分发生争议的,处理措施为:出租人应当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除强制占用部分外,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使用的,一般在争议前保持使用状态。原使用部分较大的承租人转让、交换租赁权的,出租人可以适当调整使用部分。
2022-06-26 14: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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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对合同书部位造成争议的,其处理措施为:出租人应当在30日内融洽解决,并出示书面意见。除霸占合用部位,危害别的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理应调节外,一般会保持争议前的应用情况。原应用部位比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出让、互换等迁移的,出租人可适度调节合用部位的应用。
如果公共房屋承租人对合同部分有争议,处理措施如下:出租人应在30天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情况下,争议前的使用情况将保持不变,但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使用的部分应进行调整。如果原使用部分较大的承租人的租赁权转让和交换被移出,出租人可以适当调整共享部分的使用。
公房承租人对合同部位产生争议的,其处理措施为:出租人应该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除强占合用部位,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调整外,一般会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当调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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