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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产权证书是统一颁发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包含在房地产权证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2022-05-28 09: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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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产权证书是统一颁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的使用权证件是统一颁发。经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明确,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由一个单位统一承担房产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可以制做、颁发统一的房屋产权证书,要求,将房子的使用权和该房子占有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实和变动,各自写入房屋产权证书。《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可以制作并颁发统一的房地产产权证书,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应分别包含在房地产产权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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