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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21-11-12 12: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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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执行住房公积金规章制度的党政机关,国有制企业,城镇团体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企业以及他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社团组织以及在职人员职工,应以职工自己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数量,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存缴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以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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