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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大会作出决定,受权国务院办公厅在一部分地方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责任人表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受权,拟定房地产税试点方法(议案),严格按照搞好试点各类准备工作。决策强调,试点地域的房地产税课税对象为定居用和非定居用等各种房地产业,不包括依规有着的农村住宅以及上住房。
2021-10-30 1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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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对象是住宅和非住宅等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并按程序做好试点准备。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为住宅和非住宅等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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