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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在省内重新购买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货币补偿的差额征收契税;
2021-10-01 17: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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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从2021年9月1日起并非所有情况都免税。除《契税法》第六条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免除契税:由于土地、住宅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在省内重新购买土地、住宅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除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差额部分征收契税的省内土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交换,不支付差额免除契税,支付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失去住宅,重新承担住宅权利的,免除契税。
契税从2021年9月1日起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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