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买房>买房准备>购房知识> 问题详情

不动产物权行为可否附条件或期限?

王泽鉴老师《民法物权》P65页所说不动产物权行为理论上可附条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是将登记作为了登记对抗要件吗?
ask6921699735|2021-07-07 13:07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任昕贝 新房置业顾问请拨打电话19933137411电话联系百科详情

房子多了人变少了,现在最差的家庭,等老人百年之后,子女的手里都有,一到两套房子,你认为有谁还会买房,房屋交易量,并没有他们宣传的那么多,到时候人们手都有房子,普通人买房给谁住啊!最后都会变成烂尾楼!
2021-10-01 11:58
来自北京市

ask3193592456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也就是关于物权的发生,流转,消灭等等一切方面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理论上的研究,可能只是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的状况。而对于物权法的学习来说重要的是确立起“法定”思维模式。
2021-07-11 14:13
来自北京市

ask4729276317

我觉得王老师在此处说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登记,不是指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登记,而是指的以附条件/期限为内容的登记,从而使得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因附上了一个条件/期限而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2021-07-10 13:48
来自北京市

不流泪的豆浆

个人认为王老师说这句话的前提是承认物权变动的有因性,所以当然可以附条件。而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公示公信层面,与有因性层面并不矛盾。如果你是全日制法本,你的民法老师一定讲过。
2021-07-09 13:51
来自北京市

ask3440323338

不动产物权可以附有条件或期限。比如,《民法典》第462条(原《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的规定,我认为是指,物权合法占有人,在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时 展开
2021-07-08 15:04
来自北京市

ask225425765

个人认为登记还是其成立要件,之所以要经登记是因为在物权法定下,不动产物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都是采取登记生效要件,此外要注意的是,在外关主义下,不动产也只有登记才会推定为物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如果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外关主义,是不具备使第三人信服的,如何谈起对抗呢!因此王教授才会说经登记后才具备对抗效力。
2021-07-07 13:53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