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增配过房屋是否属于“他处有房”,是有争议的,法院判决并不一致。出现这种差异的真正原因是增配房屋至征收时往往已形成了稳定的
居住权益格局且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当事人与原分配房屋的
居住权益已经实质上产生了割裂,从而导致法院认定丧失了原分配房屋的同住人资格;而在增配
房屋面积狭小,低于法定人均标准或者受配、
户籍及居住形成错落交叉的情况下,法院则往往综合考虑在本处予以安置。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从
展开 您好,增配过房屋是否属于“他处有房”,是有争议的,法院判决并不一致。出现这种差异的真正原因是增配房屋至征收时往往已形成了稳定的
居住权益格局且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当事人与原分配房屋的
居住权益已经实质上产生了割裂,从而导致法院认定丧失了原分配房屋的同住人资格;而在增配
房屋面积狭小,低于法定人均标准或者受配、
户籍及居住形成错落交叉的情况下,法院则往往综合考虑在本处予以安置。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从增配材料载明的原始受配人口、受配面积等计量因素是否与
户籍、实际居住情况相一致;是否足以达到法定的安置标准;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稳定或者交叉错落的居住格局;当事人对原分配房屋的居住需求是否割裂等方面去影响和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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