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
计税依据:(一)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
成交价格;(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
市场价格核定;(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
展开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
计税依据:(一)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
成交价格;(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
市场价格核定;(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
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
市场价格核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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