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遇到租赁房屋拆迁应该这样处理:一、涉案房屋没有发生拆迁补偿诉讼,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依据的文件原文是“被拆迁房屋正在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不予受理,这里的“诉讼”显然是指与拆迁补偿有关的诉讼,本意是指拆迁纠纷如果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则行政权力不再介入。但是本案房屋并未发生此类拆迁补偿诉讼,唯一正在发生的是卞某诉原告的“租赁合同”纠纷,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租赁纠纷和拆迁补 展开
您好,遇到租赁房屋拆迁应该这样处理:一、涉案房屋没有发生拆迁补偿诉讼,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依据的文件原文是“被拆迁房屋正在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不予受理,这里的“诉讼”显然是指与拆迁补偿有关的诉讼,本意是指拆迁纠纷如果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则行政权力不再介入。但是本案房屋并未发生此类拆迁补偿诉讼,唯一正在发生的是卞某诉原告的“租赁合同”纠纷,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租赁纠纷和拆迁补偿纠纷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压根不是同一回事,但被告作为具备相当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行政机关,却不加分析、牵强附会,硬将原告拒之门外,明显是一种推诿托词。二、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决定依据的是《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该规程是江苏省建设厅的文件,但是在其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规章、第八条)里,并没有将“被拆迁房屋正在发生诉讼或仲裁”列为不予受理的情形,而省建设厅却创设了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立法法》的原则。 综上,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并可以判决其受理原告的裁决申请。希望对你有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