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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20-11-30 18: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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