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购房时和开发商合同约定“2018年9月交房 ”又约定“若遭遇不可抗力还是应依据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
我在购房时和开发商合同约定:“2018年9月交房 ”又约定“若遭遇不可抗力,开发商可免除不抗力期间的责任”。当前,开发商至今未交房,我提出赔偿请求,开发商提出应免除2020年疫情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责任。请问,当前应按照合同法117条规定“不能免除延迟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的责任”,还是应依据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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