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判决被告在诉争房屋内提供1间供原告居住使用,法院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被高未能履行还是未明确的提供1间主张权益?
2011年判决被告在诉争房屋内提供1间供原告居住使用,法院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被高未能履行,执行中被告同意履行判决,且原告拿到房屋门和小房间门的钥匙,2020年1月被高又侵占小房间。原告现在应该根据执行完成的小房间主张权益,还是未明确的提供1间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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