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与您签订合同的对方,对于您们双方交易的房产,对方是无权处分。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未经追认的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相关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是否有效该条未予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 展开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与您签订合同的对方,对于您们双方交易的房产,对方是无权处分。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了未经追认的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相关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是否有效该条未予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法律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仍然有效,但是,因为对方不是房屋的权利人,该份买卖合同可能陷入无法履行的状态,虽然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您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如果对方将您支付的房款挥霍了又没有偿债能力,您也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如果您未交付房款的话,建议终止交易;如果已经交付了房款,建议与对方商议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房款;协商不成的话,建议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律师介入,建议聘请律师(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