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中介和卖方在2020年6月12日签订了三方居间协议,付款日由于卖方房产证实际上还没有办理,三方在居间协议中增加了附加条款:合同生效日期为2020年7月1号前且卖房办完房产证手续,但这个协议中规定首付款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请问这个合同如何履行?由于现在房价下跌,我们想跟甲方沟通协调房价,这样可行吗?
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中介和卖方在2020年6月12日签订了三方居间协议,付款日由于卖方房产证实际上还没有办理,三方在居间协议中增加了附加条款:合同生效日期为2020年7月1号前且卖房办完房产证手续,但这个协议中规定首付款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请问这个合同如何履行?由于现在房价下跌,我们想跟甲方沟通协调房价,这样可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