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镇政府与我村鉴定征地合同处理拆迁事宜,到2016年2017年,县政府出台了新的征收合同,合同对象还是村委会,与2011年签订的合同中征收的土地有重合,并且有新的补贴赔偿数额,请问律师,这样2011年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2011年镇政府与我村鉴定征地合同处理拆迁事宜,到2016年2017年,县政府出台了新的征收合同,合同对象还是村委会,与2011年签订的合同中征收的土地有重合,并且有新的补贴赔偿数额,请问律师,这样2011年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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