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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昨日正式出台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此《意见》是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协民主协商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台的。新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准入制度、建筑面积、住房价格 展开
所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昨日正式出台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此《意见》是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协民主协商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台的。新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准入制度、建筑面积、住房价格、上市交易等诸方面,作了重申、补充和重大调整。 取消“福利”性突出解困性 新政策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因此,为真正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将以“保障”为核心,今后在建设、销售和管理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经济性、解困性,原带“福利”性质的申请人职级、职称将不再作为享受条件。 申领准购证有四大门槛 今后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一套)的家庭,必须符合这样几个基本条件:持有市区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属中低收入的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无房、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前两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 与原政策不同的是,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包括曾获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这一新规定,无疑给有房申请者又加了一道门槛。 已领证者区别对待 已领有《准购证》的市民今后怎么办,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新政策此次作了明确,本政策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规定执行。 而对已领取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但尚未购买的居民则分别对待: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和居民,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3个条件之一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和选房,待真正住房困难者解决完后,再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户型控制80平方米以下 据新政策,以后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将肯定以中小套型为主。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则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市民可放心的是,目前已办理经济适用房立项手续、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建设的项目,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控制面积进行及时调整。 售价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今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也就是说,每次摇号或公布房源前,由政府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享受和超标部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若租用经济适用住房,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对销售方来讲,以后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价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准购证发放也要公示了 与以往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发放了多少,今后也将公示。按新政策要求,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将建立公开销售房源公示、中选人员名单公示、选房结果公示等制度。这些公示情况将在申请者所住的社区张贴。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另一新变化是,这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实行轮候制,即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上市交易补交差价提高 炒房者今后将不会有好日子过了,因为新政策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之外,特别提出,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比方说,当时周边商品房价在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差价一补,出售就不合算了。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租用经济适用房将成可能 本次颁布的新政策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这意味着,一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和个人,还可以较少的钱,租用经济适用房。据说,目前有不少开发商表示,要出资兴建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另据新政策规定,在杭的中央和国家、省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国家多个部门近日刚刚发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降低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对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新政策刚一出台,市房管局就表示他们已经着手研究相关的落实政策,对于新政策,他们的理解是:经济适用房是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今后,要进一步淡化了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性",强调突出了"保障"二字。 根据新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将着力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限定面积、有限产权等方式,降低门槛,使原先没有资格住上廉租房、家庭收入又很低的“夹心层”也能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之中。 为了充分体现“保障”性质,降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今后,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做到 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功能适用,小而舒适。 同时,为了从产权归属上遏制和杜绝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行为,新规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再是此前的完全产权,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这样,低收入家庭今后取得住房所需要的支出将大大降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根据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今后将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这样,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成本近乎为零,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价格,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的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过户的相关内容: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是不能过户的,你只有等到满5年后转成商品房过户,不过那是一笔非常高的费用,因为不知道是哪个小区,大概在8万左右,非常的没有必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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