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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房,谁作“主”?

2004年7月7日,肖国婵与我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置位于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明浩花园三单元四楼住房,夫妻双方决定由子女张巧灵所有,该房所有权为张巧灵所有,所欠按揭债务肆万捌仟元由张著华承担清偿责任,肖国婵不享有此房的任何权利,但同时张著华不得将此房的任何权利转... 展开
shihenongtian|2012-03-12 03:58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ffwcas

共有产权人做主,但是婚后财产是共有的,一起做主。
2012-03-15 22:12
来自北京市

半个半仙

向您这样的话,需要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帮您解决下
2012-03-15 20: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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