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表述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建议您在现阶段可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增加您的名字,以规避如下潜在风险: 1、男方私自处置房屋风险。即男方未经您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如您向法院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政策变动风险。虽然目前政策已经暂停征收“加名税”,即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买房,还是婚后一方 展开
根据您的表述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建议您在现阶段可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增加您的名字,以规避如下潜在风险: 1、男方私自处置房屋风险。即男方未经您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如您向法院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政策变动风险。虽然目前政策已经暂停征收“加名税”,即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买房,还是婚后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要二人婚姻还在存续期间,为另一方加名,就都是免征契税的。当然,婚后双方共同购房,就更不用说了。但是,**政策的不确定性让政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晚加不如早加。 如您认为加名麻烦,可由夫妻双方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公证一下,但这种方法还是不能避免男方私自处分房屋的风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祝幸福!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