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一名下岗职工,我叫陈会光,现在我向**反映我所涉及的一个案件,希望**对本案予以关注或作出评论。2003年2月27日,我与隋群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隋群以9.5万元价格将让区远望11号楼1-1406室的房屋卖给我。因隋群称其产权证丢失,故约定由隋群在6个月内补办产权证,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隋群未能... 展开
我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一名下岗职工,我叫陈会光,现在我向**反映我所涉及的一个案件,希望**对本案予以关注或作出评论。2003年2月27日,我与隋群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隋群以9.5万元价格将让区远望11号楼1-1406室的房屋卖给我。因隋群称其产权证丢失,故约定由隋群在6个月内补办产权证,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隋群未能及时为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于2004年在让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隋群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4年8月27日让区法院做出(2004)让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胜诉,由隋群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本以为此事就此解决,但此后的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2005年6月让区法院院长对本案提起再审,2006年做出(2005)让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提出上诉,大庆中院裁定撤销原再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5月让区法院做出(2007)让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我胜诉,然而还没有等我高兴起来,2009年1月让区法院院长再次对本案提起再审,2009年10月做出(2009)让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我已提出上诉。本来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为什么让区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再审,本来再审生效的判决就是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通过的,为什么让区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会又认为判决有错误,而提起再审呢?同时让区法院两次再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判决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个人认为让区法院以下几项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个人对此提出建议:一、在此案审理期间让区法院院长董玉武,私设公堂并威胁我,让我替隋群还刘燕的7万元钱,我没有替别人还钱的义务,他说不还钱就判我败诉。他是让区法院院长,他不应该对此案过早下结论,这样会影响此案的判决结果。董院长不属于合议厅成员,他这是违规审理。当时在场的有审监厅厅长李超,副院长李桂华,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当时我和董院长的对话李超厅长都做了记录,而且我个人还在记录上了签了字。二、在此案审理当中,让区法院存在乱收费行为,我打的是房屋过户案件应该按件收费,不应该按房屋的标定额收费,特别是有让区法院提起的再审公告费,法律有明文规定谁提起谁交纳费用,但是法院强行让我交了费。三、让区法院的二次再审,是严重违法的,(让区人大、让区政法委、大庆市人大、大庆市政法委,包括大庆市人大副主任马主任召集了大庆市委**校法律教授、专家,还有几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对二次再审都预以认定是违法的)。四、让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让民再初字第7号,以隋群违约的理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当时隋群没想违约要给我过户,是让区法院对此房非法保全,导致了隋群的违约,才没有办理成过户手续。让区法院对此房屋的保权是错误的,在(2007)年让民再初字第6号判决书中,他们自己已经承认此房屋的保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算是隋群违约了,法院也不能保护违约方啊。五、既然市政法委、市人大和各位法律界的专家都认为第二次再审是违法的,而且还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执行让区法院第二次的再审裁定,因为那是违法的。应该撤销(2009)让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让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因为这两个判决都是在违法、违规的过程中产生的判决,各级有关领导认为不应该支持违法的判决,预以撤销。六、在这个案件当中让区法院有意牺牲我个人的利益来保护隋群和刘艳的债务关系,由此证明让区法院有关领导和刘艳有着极其特殊的关系,我认为他们这是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希望在**的帮助下,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敬礼写信人:陈会光联系电话:13945988518我愿以实名制来配合各级领导的调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