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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理论问题

求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理论问题
huyingchong|2012-02-23 18: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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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2012-02-26 18:30
来自北京市

xineryue

一、您所说的房产赠与在法律上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您的这处私房如果有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房产证)证明的确属您所有,您可以自由行使处分权,如买卖、赠与等行为。 二、您的房产赠与会因赠与对象不同,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程序会有所不同。 (一)如果赠与有继承权的子女等,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二)如果是遗赠与别人, 展开
2012-02-26 16: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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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所有权(物权)并不是绝对的,实际上这种民法理论也是不完善的。很多权利都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并不是绝对的一种权利。权利总是受限制的。归根到底法律是利益平衡之学,以法律的规定限制权利是很普遍的做法。你所学到的民法理论对所有权的阐述只是很多种理论的一种,也是存在缺陷的,事实上没有一个完美无缺的理论,你可以看一些其他的民法理论的文章来进一步理解这个问题,相信对你是会有所帮助的。
2012-02-26 14: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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