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我们家承租房动迁,房子是我外公留下,动迁时已去世多年,承租人名字并未更改,外公膝下有四个子女,动迁时,动迁组为了不让我们托底,按四个子女从大到下的顺序查询名下有无房产的信息。查到老二时,我们已无托底资格,所以后面二个人的房产信息并无查询。但四个子女都知道老三在1998年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一... 展开
各位律师好: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我们家承租房动迁,房子是我外公留下,动迁时已去世多年,承租人名字并未更改,外公膝下有四个子女,动迁时,动迁组为了不让我们托底,按四个子女从大到下的顺序查询名下有无房产的信息。查到老二时,我们已无托底资格,所以后面二个人的房产信息并无查询。但四个子女都知道老三在1998年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一起享受了老三妻子位于其他地块的动迁利益,1998年动迁所得房屋于2006年售出,他房屋售出后没有地方居住,所以其他三个子女同意让他住进外公留下的承租房生活,但户口所有人不同意将承租人改名给老三。但这次动迁组、居委会、物业以老三在此居住一年,且名下无房为由,指定他为承租人再次享受动迁,请问这种情况下动迁组、物业、居委会指定的承租人合法合规吗?老三有资格成为承租人再次享受动迁的利益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