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李某、王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没有办理房产权变更登记,但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的转移。《城市房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对于“权属证书”的理解也不应仅拘泥于房产证,其他能证明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如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证、公证书等均是房产权属证书的表现形式。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