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日的界定
我在2011年3月23日接函要求接房,但因当时房屋问题较多而未接房。直至2011年8月13日才基本整理完毕,此时我们要求收房却遭遇必须缴纳从接函日开始的物管费。我觉得非常不合理,开发商都没交付给我们使用,为什么会存在物管费?而且这中间的时间不是因为我们耽误的,我们也想收房。
其他答案
1、关键是看对方是否符合交房的条件而交房。 2、如果不符合,你们可以拒绝交房,反之应该收房,你们应该交付物管费。
2012-04-07 12: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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