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9年3月在江苏高邮经济开发区购买了一幢1400平米的小楼,合同性质为商铺,开发商也配合替本人办了商业用房产权证,本人在拿到房屋产权证后交清了所有购房款,可在办土地使用证时商业用房土地证变为了住宅用地使用证 ,为此本人向合同约定的扬州仲裁委提岀申诉,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后,扬州仲裁委裁定本人败诉.原因是开发商当初申... 展开
本人在2009年3月在江苏高邮经济开发区购买了一幢1400平米的小楼,合同性质为商铺,开发商也配合替本人办了商业用房产权证,本人在拿到房屋产权证后交清了所有购房款,可在办土地使用证时商业用房土地证变为了住宅用地使用证 ,为此本人向合同约定的扬州仲裁委提岀申诉,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后,扬州仲裁委裁定本人败诉.原因是开发商当初申请用地时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属**行为.可让本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住宅用地允许砌为沿街商业用房?我在办商业用房使用证时所交的稅率及购房按揭利率也高于购买住宅用房屋的利率.我不知怎么为我两证相符而维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