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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权利经核准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和妨碍。
2020-04-23 09: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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