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还给基金会,但房产证抵押在信用社。(来自广州农村信用社小区)
98年王某在农村基金会社借贷19万元,2002年王某又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抵押一座位于县中心房产。2004年,法院未通知信用社、房产局和王某的情况下,拍卖王某县中心的房产用于归还农村基金会的贷款。王某于2007年离婚,现妻子能否状告法院,因县中心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撤销法院2004年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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