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这种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经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你公司的土地补偿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