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申请2010年3月31日交付,如果当时房屋已经符合了交付条件,并与业主达成协议的话,应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物业费(其实严格一点的话,应从2010年3月31日开始计算)理由:1、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按时间交付的义务,同时表明了业主也有按时收房的义务,这个是合同法的对等原则。2、双方已经约定交房时间,且业主已知情的情况下,由于业主怠于履行收房义务,从而产生的物业管理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是业主自 展开
业主申请2010年3月31日交付,如果当时房屋已经符合了交付条件,并与业主达成协议的话,应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物业费(其实严格一点的话,应从2010年3月31日开始计算)理由:1、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按时间交付的义务,同时表明了业主也有按时收房的义务,这个是合同法的对等原则。2、双方已经约定交房时间,且业主已知情的情况下,由于业主怠于履行收房义务,从而产生的物业管理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是业主自身原因不来收房,不是开发商不愿意交房,当然是业主应承担物业管理费)但是,由于业主尚未装修入住,则物业管理费应打折收取,当然也包括(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1日)这段时间的物业费也应打折。(浙江省是打7折的,其他地方的法规我不清楚,是否打折也应按当地的法规来确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