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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使用说明的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全文见附件)最后使用说明提到“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这里为什么还要区别业主的不同含义?这是什么意思呢?

其他答案

冰山上的肉球

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外的条款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开发商排除在外。 2.赞成楼上所说。 3.这范本比较详细了,估计没多少开发商会全用。
2007-06-07 15: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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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建造的房屋有尚没出售或部分不出售的,而物业公司已经介入该小区物业管理,自然对尚未出售的房屋也在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之内,有的小区分一期、二期、三期等房屋,三期出售之时,一期二期业主已入住。2、前期物业管理应从房屋出售之日起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内容上基本相同。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内 展开
2007-06-07 15: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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