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于2006年与前女友共同出资购房,某 男出资97万元,前女友出资2万元明确 本案中对某男可以进行何种救济?
某男于2006年与前女友共同出资购房,某 男出资97万元,前女友出资2万元,现房屋产权证 显示系争房屋为某男与前女友共同所有,其前女 友主张要求分割并获得房屋一半的产权。双方 购买房屋的时间为2006年,并且在《物权法》 颁布实施之前,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并未让二人就 共有形式进行约定。 问题: 1.如果你是一名律师,某男通过电...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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