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团体(包含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 展开
1、党政机关、团体(包含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取证书工本费简装本10元,精装本20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