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答复 :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答复 :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却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进行分割到海宁门户网站查看回答详情>>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