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 展开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的规定标准。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2、统一了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原则上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可比交易案例少的地区,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方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将拆迁估价时点确定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对于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项目,可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日为估价时点。 3、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 4、建立了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作出解释。 5、建立了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和设区城市要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当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调整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明确了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针对拆迁估价人员无法对于一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性质和面积等作合法性判定的问题,本着让被拆迁人受益的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凡拆迁当事人能就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另外,...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