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妻在85年7月承租了1套公房,期间我们居住的公房又与其父承租的公房进行了调换,实际我住其父承租的公房,96年前妻承租的公房被前妻的父亲所购买。我与前妻婚姻存续时间为7年另3个月,婚生子由我抚养至今已25岁, 我在其父承租的公房中我与婚生儿子居住生活了25年,公房房租也是由我交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展开
我前妻在85年7月承租了1套公房,期间我们居住的公房又与其父承租的公房进行了调换,实际我住其父承租的公房,96年前妻承租的公房被前妻的父亲所购买。我与前妻婚姻存续时间为7年另3个月,婚生子由我抚养至今已25岁, 我在其父承租的公房中我与婚生儿子居住生活了25年,公房房租也是由我交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予以处理。”根据《城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规定,房管所可以对两套公房进行调换申报变更,以确立我的租房地位, 可是,房管所不给我出具证明,我的房屋拆迁手续受到了影响。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的规定,房管局理应协助我办理相关手续,可我的愿望还是不能实现。 我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诉讼,一审法院也没给我判决证明。到现在我的权利正在经受侵害。假如法院还是判决不给我证明的话,我将失去居住的房屋,成为无房户。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究竟是否会保障我的权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