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租赁权的同时,负有支付租金、保管租赁物、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以及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等。将之归纳总结,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如下: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租金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 展开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租赁权的同时,负有支付租金、保管租赁物、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以及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等。将之归纳总结,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如下: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的义务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租金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一般以金钱计,但在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其他物品充当租金时,也无不可。 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226条,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的数额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支付租金,应依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一部或全部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其交付租金的义务自然也就终止。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有:《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给出适当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释合同。 此处需要注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常就不动产的租赁,对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40条第2项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两期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德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类似规定,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颇值我国立法借鉴。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