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是现在住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16号的住户,我于1999年毕业后分配到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波公司),到虹波后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也就是建设巷16号)。后来2002年单位改制时,把非生产和生产部门剥离开来,当时的虹波公司的房产科就改为虹开公司,管理我们所住的房屋,单位改制时,明确规定虹开公司要做好在... 展开
: 您好! 我是现在住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16号的住户,我于1999年毕业后分配到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波公司),到虹波后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也就是建设巷16号)。后来2002年单位改制时,把非生产和生产部门剥离开来,当时的虹波公司的房产科就改为虹开公司,管理我们所住的房屋,单位改制时,明确规定虹开公司要做好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2003年时我们担心我们的居住权受到损害,要求虹开公司把住房公转私给每位住在建设巷16号宿舍的员工,但是虹开公司以种种理由不给我们转,给我们开具了“未享受福利分房 高租金房屋证”,以保证我们的合法居住权,此证上写明:“在拆迁房屋时,该住户有权参照**房改价购买”一晃我们就住了十年,现在终于盼到了成都市惠民工程,**和**没有把我们遗忘,给了我们希望,惠民工程终于可以了了我们多年的心愿——有个属于自己的家。 惠民工程明确指出,符合惠民条件的有,两种: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2,公房的合法使用人。我的情况完全符合第二种条件,但是现在虹开公司却不理会我们的合法权益,以我已经离开虹波公司拒绝为我办理公转私手续(2006年我因为种种原因已经离开虹波公司,但是一直住在建设巷16号宿舍,并每月按时交纳房租和能源费)。 现在,握有相同房屋证还在虹波公司上班的住户都已经办理了公转私,只剩我们少部分离职的住户没有转,虹开公司现在按照在虹波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工龄计价的方式每年一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用惠民拆迁房屋款进行货币补偿,剥夺了我们的合法使用权,拒不履行当初开具的房屋证上面写明的“拆迁房屋时,我们有权参照**价购买”这一条款。 现在跟我情况相同的还有十多户,我们将马上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境地,惠民工程是**和**为广大老百姓解决住房紧张,改善居住条件的一个大好事,我们衷心的感谢**,感谢**,但是虹开公司却违背**的初衷,不让我们享受**的优惠政策。 希望有好心为我们伸张正义,给予我们法律帮助,谢谢! 收起